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门店安装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
此前,央视“3·15”晚会曝光,科勒卫浴、宝马4S店、意大利服装品牌MaxMara等在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无感收集并分析消费者的人脸信息,用于精准营销。被点名后,科勒连夜拆除了这些摄像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显示,在“3·15”之前,科勒卫浴共抓取了220万余条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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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前科勒抓取220万余条人脸信息
通报显示,经查明,科勒卫浴于去年2月25日从万店掌公司购买摄像设备等软硬件系统,安装在科勒卫浴的经销商门店。截至今年3月15日,科勒卫浴全国222家门店安装了565台万店掌摄像头,科勒卫浴向万店掌支付了99万余元。
万店掌提供的摄像设备会自动抓取到店人员的人脸信息,并通过软件系统将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图片上传至万店掌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再经过算法计算筛除门店员工及重复进店的顾客,达到去重目的。科勒卫浴门店据此来精准统计客流,方便制定销售政策。
但是,科勒卫浴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抓拍消费者人脸信息时,并未取得消费者的明示或授权。在“3·15”晚会曝光前,科勒卫浴共抓取了220万余条人脸信息。执法人员查明,这些摄像头收集到的人脸信息均存储在万店掌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上,科勒卫浴无法下载,仅使用这些数据来精准计算门店有效客流,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无违法所得。
被央视点名后,万店掌已于3月16日删除和科勒卫浴相关的全部数据,科勒卫浴也已无法登陆万店掌软件系统。安装了摄像头的门店,已于3月15日、16日将设备拆除并寄回。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科勒卫浴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门店安装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决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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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求消费者授权同意
被央视点名
今年3月15日,央视点名多家知名品牌在门店安装摄像头抓拍人脸,再次引起公众对人脸识别的关注。
央视记者在全国多地调查了科勒卫浴、宝马4S店、意大利服装品牌MaxMara等20多家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的商户,发现“所到之处人脸识别信息均被偷偷获取”。商户没有告诉消费者店内有人脸识别摄像头,更没有征得消费者的授权同意。
人脸信息具有易识别、易取得、难更改的特点。也就是说,摄像头可以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所拍到的人脸信息可以被用来做进一步分析,比如几点到店、来过几次、买了什么东西、当下心情等。
商家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和自身需求,为顾客打上标签。连锁店会将系统后台打通,只要顾客去过一家门店,其他门店均可以看到记录。
央视报道中,科勒的一名销售主任透露,一旦顾客进入科勒卫浴就会被捕捉记录,以后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科勒卫浴都知道。“这个人逛过A店,B店如何去接待他,如何去做报价,我就有心理准备了。”
还有一些商户工作人员直言,“比如说你像同行或者是职业打假人,或者是说是记者之类的,这种标签一旦打上来之后的话,它是很精准的。”
央视点名后,还有其他企业被爆出涉嫌“偷脸”,比如喜茶、良品铺子、名创优品等知名品牌。曝光后,科勒、喜茶、良品铺子已经作出回应,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名创优品等相关涉事单位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不久前,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认定在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以及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属于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而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需要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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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设备提供商并非完全无责
在门店“偷脸”事件中,掌握数据的不只是门店,还有提供摄像头的设备提供商。
在央视调查中,万店掌一位工作人员声称,其企业服务器内拥有的数据量“累积到现在肯定上亿了”。
曝光后,万店掌、悠络客、瑞为技术通过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致歉,并表示成立了专项组进行自查,雅量科技也通过广州日报回应将进行自查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
此前,南都从悠络客一名工作人员处获悉,该公司在“3·15”之后已经下架了人脸识别设备,现在提供的摄像头“就是普通摄像头”。
毋庸置疑,使用摄像头违规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第三方,摄像设备提供商是否可以完全规避法律责任?
此前,南都曾就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事件中的类似问题采访过相关专家。对此,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指出了一个重要前提——即摄像头是否由设备提供商安装,以及设备提供商是否知晓其所售摄像头的用途场合。
“如果明知摄像头会被用于售楼处这样的场合进行人脸信息采集活动的话,那么就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熊定中直言。同时他也提出了另一种假设:“但作为硬件厂商,如果不负责部署和安装,那确实就没有责任。”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则认为,躲在产品背后的企业并不代表完全无责任。当因摄像头外包装有明显的企业品牌标识,导致用户认为其是人脸识别产品最终供应商时,该主体基于此种“公示”,就应对其产品被用于人脸识别的可能性有所预期,从而反推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隐私合规设计和对采购商进行合理指引,避免被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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