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浴产品涉侵权
另辟蹊径解纠纷
日前,一批专利侵权卫浴产品在翔安区石厝被无害化销毁。侵权产品共计1700件,另有侵权产品相关配件及12套生产模具,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
在市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下,专利权方和侵权方和解。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近年来厦门调处(销毁)涉案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
今年4月24日,厦门F卫浴公司向市知识产权局投诉举报称,厦门Y公司未经其允许,私自生产该公司专利产品,并通过厦门S公司销往美国等地,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因无法进入对方生产现场取得直接侵权证据,F公司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调查取证诉求,同时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及成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接到报案后,市知识产权局当日对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立案。据了解,此前双方已就此事进行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Y公司已将侵权产品从海沧的工厂转移至了集美后溪的仓库中。
4月26日,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前往Y公司位于后溪的仓库进行调查取证。眼前的景象让人吃惊,大量涉嫌侵权产品堆积在一处,工人们正在热火朝天地组装。清点完涉嫌侵权产品后,工作人员还向工人们了解了情况。工作人员向Y公司送达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
经清点确认,现场存放有1700套涉嫌侵权产品。经多次比对,市知识产权局确认此批产品系Y公司生产销售,且存在涉嫌专利侵权行为。
为节约行政资源和有效化解矛盾,市知识产权局法务处及时与市知识产权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联手调处该案。
一开始,调解员们的好意被F公司拒绝了。调解员们不放弃,一再向F公司说明人民调解的好处。抱着试一试的态度,F公司向侵权方Y公司、S公司索赔40万元。而此时,Y公司及S公司坚持认为侵权产品将销毁,他们无需再进行赔偿。40万元和零赔偿的巨大差距,让调解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调解员通过多方了解到,S公司与Y公司的关系与此前接到的举报投诉有出入。实际上,是S公司委托Y公司生产侵权产品,S公司再进行销售。而此前,F公司和S公司曾是合作伙伴。F公司涉案产品模具由S公司开发、设计,S公司享有模具产权。眼红侵权产品的高销量,S公司动了歪念头。
掌握该信息后,调解员说服S公司放弃侵权产品模具使用权,以此让F公司降低索赔金额。
调解员的提议得到了双方认可。本着自愿、平等、真实、合法的原则,调解员与三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最终,Y公司立即停止涉嫌侵犯请求人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相关侵权产品、模具和配件;S公司向F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金,并将模具的产权无偿转让给F公司。
楼上漏水楼下怒
借张嘴来消隔阂
黄劲超 图
家住兴旺小区某居民楼3楼的阿东,他多次向4楼住户小军反映楼板漏水问题,但对方矢口否认是自己造成的。阿东只好向兴旺小区调委会求助,请求帮忙调解处理此事。
今年4月,小区调委会主任将二人召集到调解室。阿东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漏水已达一个月之久,严重影响生活。在他看来,漏水就是楼上住户造成的。
“他家卫生间的漏水处正对着的不是我家的卫生间,不是我们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委会主任决定先到现场看看情况再做判断。
现场,调委会主任发现,阿东家漏水处上方确实不是卫生间,也没有铺设漏水口。但他了解到,小军曾改过户型,漏水可能是改造造成的。听了调委会主任的话,小军解释改造请的是专业师傅,不存在漏水问题。到此,调解陷入僵局。
调委会主任决定去请教社区法律顾问。该社区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提出了建议:请专业机构来鉴定,查明漏水原因,或请双方都认可的水电工来判断。前者费用高,后者费用低些。
经调委会主任协调,阿东和小军接受了请水电工判断的方案,一致同意请经常在小区做水电装修的李师傅来查看。
“漏水可能是因为铺地砖用的是干沙子。”李师傅判断。小军当场致电当时的装修工人,得到确定回答。李师傅解释,根据装修经验,铺地砖应该用湿沙子才不会漏水。
听了这些,小军表示尽快改正,而阿东称若之后不再漏水,受损的部分他自行维修。调解结束后,小军用近10天的时间整改了自家地板,并向阿东道歉。
调解36计,巧借外力
在该起纠纷中,调解员巧妙地借助社区法律顾问和水电装修工来判定漏水的责任方,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实生活中此类邻里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更是繁杂,在双方意愿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既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又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
定向培养不靠谱
学生家长要退款
近年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多元化纠纷化解理念,为厦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发力。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市知识产权局共立案查处涉嫌假冒专利案件101件。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厦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联合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0多件,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年前,某学校2014级40余名学生在学校的引导下,与某公司签订了《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毕业时才发现,顶岗实习和就业安置与所承诺不符。今年5月底,学生和家长多次向学校讨说法,要求全额退款。
司法所调解员到场后了解到,学校在与公司签订委培协议书后,便由公司与学生直接签署《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签署委培书时,学校并不知道该公司是否有能力为学生分配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岗位。该情况最终导致了该纠纷。
公司表示全额退款不可能。“根据协议,公司仍可为学生安排就业至合同到期日(今年6月30日)。”对此,学生、家长不予认可。
经协调,公司表示愿意支付每位学生5000元补偿金,学校向每位学生支付2500元培训费用。但未获得学生、家长认可。
第三次调解时,学生、家长仍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表示,学生个体情况不同,有的已参与实习,有的未参与,无法统一全额退款,要分类处理。
调解员建议,公司书面列出分类处理方案,逐一处理。直到6月5日,公司提出的分类处理方案终获学生、家长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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